裁判文书详情

刘**、耿**等与王*、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耿**、吴**、耿**诉被告王*、李**、李**、杨*、张文艺、中国太平洋**天津分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天津滨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耿**、吴**、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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