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秀诉被告李*、齐*、中华联**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天津分公司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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