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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武汉盛**限公司、中建**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丰诉被告武汉盛**限公司、中建**限公司天**公司、第三人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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