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丰诉被告武汉盛**限公司、中建**限公司天**公司、第三人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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