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诉被告武汉盛**限公司、被告中**限公司天**公司、第三人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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