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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与武汉盛**限公司、中建**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诉被告武汉盛**限公司、被告中**限公司天**公司、第三人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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