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孙**、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自行处分自己权利的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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