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津市**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受理,2015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5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565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天津市**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