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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蒋*、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蒋*、王**因与被上诉人张**、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5)丽*初字第4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蒋*及其委托代理人唐**,上诉人王**,被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刘*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5)丽*初字第450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2元,退还上诉人蒋*1110元、王**892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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