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杨**、张**、杨**、韩**、蓟县渔**民委员会、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673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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