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刘**、刘**、刘**、孙**、刘**、刘**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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