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冶**限公司与唐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冶**限公司与被告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天津冶**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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