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天津**办公室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与被申请人**程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居办公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四终字第0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张*申请再审称:(一)虽然房屋租赁期限届满,但在安居办公室起诉之前张*一直交纳房租,并且安居办公室对此也未提出异议。双方一直在商谈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事宜,安居办公室未提前通知张*就解除合同、要求张*腾房是不合理的。(二)安居办公室将没有经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房屋租赁给张*,使其经营受到很多影响和损失。(三)安居办公室提起本案诉讼给张*经营造成很大不利影响,损失很多经营效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安居办公室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张**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诉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已届满,张*继续使用租赁房屋并交纳租金,安居办公室没有提出异议,故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双方的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对租期不明的租赁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随时解除合同。一、二审判决酌情考虑张*腾房时间,对安居办公室要求张*腾房的请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关于张*提出因安居办公室向其交付未验收合格的租赁房屋及提起本案诉讼致使其遭受损失等问题,因张*在一审中并未提出反诉,上述问题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张*可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张**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张**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