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晗与被告高*、赵**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晗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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