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耿*、天津富**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耿*、天津富**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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