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刘**、中华联**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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