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邓**与被告井**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邓**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原告邓**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刘*与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张*,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高*、赵**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永**限公司与王**、天津市**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民浩物**限公司与谢*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犯盗窃罪、郭**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杨**与耿*、天津富**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刘**、中华联**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中国人**有限公司天津**公司、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