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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广治百(天津**有限公司与天津海**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津海**限公司不服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11039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天津海**限公司认为,双方签订合同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天津**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中广治百(天津**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中广治百(天津**有限公司原审以居间合同纠纷起诉。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合作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如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由乙方即被上诉人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上诉人主张本案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但本案被上诉人并非涉案工程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且从双方《建设工程合作协议书》中约定条款看,被上诉人履行义务为协助上诉人进行案外人工程项目的投标工作,促成上诉人与案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故上诉人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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