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天津国**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8元,由原告刘**担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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