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市**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二**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濮阳市**程有限公司在起诉状副本尚未送达被告天津二**限公司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濮阳市**程有限公司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濮阳市**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00元,减半收取为5300元,由原告濮阳**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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