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与被告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于起诉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马**名下的坐落天津市红桥区风采里58-711-714房屋,并提供渤海财**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限制被告马**所有的坐落于天津市红桥区风采里58-711-714房屋的产权的手续变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