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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林**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林**因与被申请人王*,一审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张**、林**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王*与张**的借款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没有证据证明。王*的证据有瑕疵,张**为什么在2015年3月9号向女朋友王*借款,怎么借的款,没有证据。2、张**2015年4月1日向王*转账10万元被退回没有证据证明。3、属于张**个人遗产有哪些,一审法院没有弄清。4、张**的遗产由谁继承,继承多少,一审法院没有弄清。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在继承人接受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本案中,张**到底继承没继承张**的遗产,如果继承了,那么继承了多少,一审法院没有证据证明。一审法院判决张**承担共同偿还借款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根据民诉法第二百条规定,请求再审。

王**意见称,一审案件事实清楚,判决正确,同意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张**与林**系张**之父母,张*系张**之子。张**于2015年4月26日去世。王*与张**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张**于2015年3月9日向王*借款100000元,王*以现金方式将100000元交付张**,同日张**为王*出具借条1张。2015年4月11日,张**通过其银行账户向王*银行账户转账100000元,但被退回。一审审理中,王*提供借条原件一份、网上银行转账记录打印件一份、微信聊天记录1页、录音光盘1张,以此证据证明借款事实存在。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张*、张**、林**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继承张**的遗产范围内共同偿还原告王*借款10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主张其与张**形成借贷关系,其在一审法院审理中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王*与张**的借贷关系成立。张**已经死亡,一审法院判决由张**的遗产继承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继承张**的遗产范围内共同偿还王*借款,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张**、林**提出的有关张**遗产范围以及继承其遗产份额的问题,不属于再审审查的事由。张**、林**申请再审期间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综上,张**、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张**、林**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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