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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青海与天津市**制品厂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张**与天津市**制品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制品厂(2014)辰民初字第3552号民事判决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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