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宋**与被执行人凯**(天津)**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北劳仲调字(2015)第0139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与土地,暂不能处置,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尚有14500元工资未履行。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之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