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等21人与被执行人天津恒**限公司北劳仲调字(2015)第0063号仲裁调解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现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申请执行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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