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天津市内环建设开发公司、天津市**有限公司、天津开**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状副本尚未送达被告天津开**有限公司前,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全部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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