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诉被告天津**四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9元,减半收取309.5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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