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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王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马**,被告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称,因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矛盾升级,经常发生争吵。后由于被告异地工作常年不回家,双方便分居生活,且孩子的扶养教育均由原告一人承担,被告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起诉要求:一、判决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王二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原告抚养费;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王一辩称,被告只是在北京工作,双方并未分居生活。经过被告慎重考虑,被告认为与原告之间还有感情,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子,取名王*。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庭审中,原告表示因被告对孩子对家庭不负责任,且双方长期分居,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则表示,双方尚有感情存在,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对此均应倍加珍惜和爱护。婚后产生矛盾,均应妥善对待,冷静处理,生活中亦应相互尊重、互敬互爱,遇有矛盾和分歧要加强沟通和交流。庭审中,被告表示双方尚有感情,不同意离婚,对此原告应予以充分考虑,坚持离婚不妥,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917元,减半收取4459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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