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与被执行人凯**(天津)**限公司北劳仲调字(2015)第251号仲裁调解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北辰区景明路11号房屋及土地查封,经查,被执行人已不经营,且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