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潘*、天津**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津市分公司第三直属业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1382元,减半收取691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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