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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宋**、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宋**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民法院于2015年6月8日受理,2015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5)西*五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宋**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被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贺**、原审原告吴**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五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退还上诉人宋**。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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