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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吴**与吴**、吴**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吴**与被告吴**、吴**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及其委托代理人朱**、被告吴**、吴**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吴**称,我与原告吴**及两被告系姐弟关系。原、被告之父吴**于2012年1月9日死亡。吴**生前所在单位天津市**第一小学于2013年11月发放给吴**住房补贴,现起诉要求依法继承吴**的住房补贴50774.4元。

原告吴**在答辩期内没有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

被告辩称

被告吴**、吴**辩称,同意依法继承吴**的房屋补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父吴**于2012年1月9日死亡。吴**之父吴**于1990年11月7日死亡,吴**之母李**于1990年7月6日死亡。被继承人吴**与其第一任妻子婚生一女吴**。吴**的第一任妻子死亡后,吴**与其第二任妻子杜**结婚,××××年××月××日,吴**与杜**生一子吴**,吴**于1971年5月25日因溺水死亡。××××年××月××日,吴**与杜**生一女吴三×。原告吴*×于1973年2月4日出生,1973年2月8日被吴**与杜**收养。杜**于1980年1月27日死亡。吴**于1984年与其第三任妻子刘**结婚,刘**系再婚。结婚后,吴**、刘**与刘**12岁的婚生女吴**共同生活。吴**与刘**婚后未生育子女。刘**于2012年3月14日死亡。刘**之父刘**于1985年1月10日死亡,刘**之母纪清*于1978年6月死亡。2013年11月26日,吴**生前所在单位天津市**第一小学发放给吴**住房补贴50774.4元。另查,原、被告均不能提供吴**的任何信息,只是在吴**生前所在单位天津市**第一小学的登记中反映吴**有一女吴**,但是也没有关于吴**的任何信息。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天津市**第一小学证明、相关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继承人吴**死亡后,其生前所在单位天津市**第一小学发放的住房补贴50774.4元属于吴**的遗产,应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原告吴一×系吴**的养子,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吴**的遗产。被告吴*×系与吴**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亦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吴**的遗产。现原、被告均同意吴**应继承的遗产由其三人平均保管,对此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天津市**第一小学发放给被继承人吴**的住房补贴50774.4元,由原告吴**、吴**与被告吴**、吴**每人继承12693.6元;

二、原告吴**应继承的吴**的住房补贴12693.6元,由原告吴**与被告吴**、吴**每人保管4231.2元,待吴**出现时,上述三人将保管的继承款返还吴**。

案件受理费1069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吴**、原告吴**、被告吴**、被告吴*×各负担407.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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