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信**经营部与宋**、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天津信**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宋**、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4155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415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二终字第04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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