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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克瓦里提服装进口有限公司不予受理裁定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克瓦里提服装进口有限公司不服天津**民法院(2016)津0103民初559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克瓦里提服装进口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2016)津0103民初559号民事裁定,指令天津**民法院立案受理。主要理由: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六条仅规定,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但刑事诉讼法中对于返还机关、返还方式及返还程序均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公安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仅可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而无权扣划金融机构的存款,公安机关向上诉人返还被骗款项没有法律依据。2、本案系因国际电信诈骗犯罪引起的财产返还纠纷,犯罪嫌疑人使用伪造身份在中国邮政储**河西区利民道营业所开立账户,现虽然已被国际刑警组织全球通缉,但抓捕到案的希望十分渺茫,如果犯罪嫌疑人始终无法抓获归案,则刑事诉讼程序也将无限期搁置,上诉人被骗的款项也将无限期在中国邮政储**河西区利民道营业所处存放,无法通过法院判决得以返还,造成对上诉人权益的实质侵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提交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案情说明》及《办案说明的补充说明》中明确载明,涉案款项系被骗款项,该款项于2015年2月9日至2015年8月8日由公安机关采取冻结措施,因被害人即本案上诉人与中国邮政**西区利民道营业所均同意自行协商退款事宜,如协商不成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故2015年8月8日冻结期限届满后,公安机关未对该笔款项办理续冻手续。此内容表明公安机关对于此笔款项不予处理。现涉案账户处于正常状态,上诉人起诉要求返还涉案款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应当予以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3民初55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天津**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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