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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委托代理人王**、被告米**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2007年4月,被告在装修房屋时,将其主卧室改造为卫生间及洗浴间,使用时产生的噪声对居住在被告下层的原告的学习和休息造成了严重影响,打乱了原告的正常生活亦给原告心理及精神造成极大伤害,要求判令被告拆除在其卧室非法改建的卫生间、洗浴间,恢复房屋设计原状,停止对原告的侵害。

被告辩称

被告米**辩称,原告所述被告将主卧室改建为卫生间、洗浴间属实,被告虽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改造,但并未危及建筑物安全亦未对其他业主造成损害。被告目前已停止使用该卫生间及洗浴间,所以原告诉讼缺乏事实依据,要求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邻居关系,二人分别系天津市南开区华苑苑桂路鑫茂军民园海*十华里13号楼2门701室、801室房屋的所有权人,原告居住在被告房屋的下层。2007年4月,被告将其主卧室改建成为卫生间、洗浴间、盥洗间,并安装了相应的设施。2007年4月30日,原、被告所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部门曾发出书面整改通知,限期被告恢复原状,但被告并未按照要求整改。因在使用中发生渗漏,给原告房屋的墙体造成一定损害,为此双方曾经到公安机关进行协调,由被告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赔偿,但事后被告未履行。由于被告始终未对其改建部位恢复原状,故原告依据《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被告拆除其改建的卫生间、洗浴间等,被告则以抗辩理由予以拒绝。

国**设部《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均规定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餐厅的上层以及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另查,原告在本案诉讼中还要求被告赔偿因改建房屋造成渗漏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19000元,后其自行撤销了该项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法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不应对其他不动产权利人的所有权或使用权造成干扰和妨碍。本案中,被告将自己房屋的卧室改建为卫生间、洗浴间等,其行为既违反相关规定,又确实给居住在其下层的原告造成心理上的影响,给生活和休息带来干扰,不利于邻里之间的正常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其在卧室改建的卫生间、洗浴间、恢复房屋设计原状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曾提出的经济赔偿的主张,因其已自行撤销,本院不再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米**拆除在其主卧室建造的卫生间、洗浴间设施,恢复卧室建筑原状。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余款138元由被告米**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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