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培国与被告张*、被告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培国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培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2元,减半收取1151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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