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禹**有限公司与被告黎*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天津禹**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黎*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68元,原告自愿担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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