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渤海银**海新区分行诉被告林旭阳、鲍海玲、天津市**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获准。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渤海银**海新区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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