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新区荣翔海运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人民财**津市分公司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津市分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623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