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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津市分公司与沧州渤**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新区荣翔海运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人民财**津市分公司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津市分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623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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