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工商银**贸易实验区分行与张**、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贸易实验区分行与被告张**、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工**限公司天津自由贸易实验区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74元,减半收取5087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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