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于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元,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张**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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