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孙**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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