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三初字第2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以双方已经和解,共同约定原审判决不再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9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4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9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45元,均由被上诉人国美在**限公司负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该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双方约定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照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撤回上诉,原审判决不再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9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4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9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45元,均由被上诉人国美在**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