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桑**因与被申请人渤海财产**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渤海天津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民法院(2014)一中民三终字第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桑**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天津**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