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耿*与天津市**管理局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诉被告天津市**管理局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耿*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耿*自愿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