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诉被告天津市**管理局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耿*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耿*自愿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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