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工商银**术产业园区支行与李**、天津德**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术产业园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天津德**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做出的(2013)南民初字第405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术产业园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天津德**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内容详见执行和解协议书)。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南执字第198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

此后,如被执行人不自动履行上述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亦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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