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不服天津**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03民初7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天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照原审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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