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中**有限公司与天津**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天津中**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南民初字第738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限公司向原告天津中**有限公司支付模型制作费用138950元;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被告天**限公司以合同总价款208950元为基数,按照日1%。的标准向原告天津中**有限公司支付自2014年9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民事判决书规定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被执行人天津**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且申请执行人不能再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证据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73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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