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天津市北**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邢**物业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北**区业主委员会撤回对被告邢**的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市北**区业主委员会担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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