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与被告**限公司、第三人天津森**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于二○一五年十一月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天津农村商**辰中心支行与天津**有限公司、天津**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诚**有限公司与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寰宇**有限公司与张**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有限公司与北京汇**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祖垒与北京市**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工商**津大港支行与海容泰(天津**限公司、上海同**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严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韩**与郑**、中国人民财产**司电子商务营业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