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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有限公司与际高**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与被告**限公司、第三人天津森**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于二○一五年十一月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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