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双**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博**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希望与二被告庭外和解,原告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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