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与天津**有限公司、刘永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丽诉被告天津**有限公司、被告刘永远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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